2022年1月18日,一些公众号发表了一篇题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被法院突击执行立案6.58亿》的文章,引起了法律界热议。随后,锦天城律所发布了一份告客户书,全文如下:
如果以上的《告客户书》所言属实的话,说“锦天城”律所被法院执行6.5亿元人民币纯属基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标注错误引发的新闻乌龙事件而已,由律所出面澄清一下,并不为过。
然而,细查这份《告客户书》,除了陈述乌龙新闻的经过的“1、2、3、4、”,其后用了大段的篇幅来安抚客户,却压根没有提及为何被法院判决了““五洋债”债券持有人的相关损失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今后如何避免被司法机关判令承担赔偿责任,却极力希望客户相信自己,强调自己会“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注意,律师应当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非一切权益,同时,律师执业的目的还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非仅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如此的《告客户书》,是一份合格的律师担任中介职能提供非诉业务质量保证的“告知书”吗?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司法会计鉴定人祁群对这份《告客户书》提出了以下的看法: 各位同仁,昨天锦天城律所的《告客户书》内容看了吗?一些人认为锦天城及时告知很好,维护了客户的利益。 其实不然,本人觉得连律所或会计所的高层思路都这样把客户利益至上作为律所第一原则的话,其思路是绝对错误,逻辑上公私性质不分。 会计所的年报审计,验资,资本募集和发行债券公告的审计业务,以及律所的法律意见书和见证业务是不能以客户利益至上为目标的。这就是他们一而再,再而三犯错的根源。 因为中介机构的以上业务属于社会公信业务,是为全社会的利益相关者服务。法律要求你们为公司外部投资者和债权人服务,为市场的公正性负责把好门,正确披露,揭示服务标的的偿债能力。 但你们中介机构却是为客户利益着想,难道客户想隐瞒,你们就协助,或者装着没有看见?这是不行的,证监会和法院现在要求你们中介机构是看门人。如果装睡或视而不见躺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社会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否则,就失去了资本和资金公募必须由审计机构和律师机构进行专业审查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意义了! 如果会计所至今还不分公信业务还是客户内审,专项审计服务;律所不分诉讼代理服务与资本募集法律意见书公信业务的区别,继续以客户利益至上为服务宗旨的话,那么五洋债的判决就失去了教育意义。说明这5%的司法判决金额目的还没有达到。以上祁教授的观点,烟语君深以为然。就像《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社会职责三项内容一样,虽然律师、律所是以自负盈亏的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社会职业群体和组织,但同时也是要承担法律职业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绝非仅向客户服务而已。
具体到律师办理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业务,根据央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须在产品审批备案阶段与交易市场发行阶段出具符合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其中审批备案阶段的法律意见书为发起机构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扣减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的依据之一。可见,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重要性。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2007]第16号)的规定,律师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出具法律意见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基础资产池合法合规性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过程和结果的简要说明;2.对基础资产池合法合规性所做出的判断;3.对该基础资产池是否可依法设立信托做出的判断。简单点说,国家设置律师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就是,让其代行社会公众对信贷资产的运行情况出具独立的法律专业意见书,是向社会和国家负责,而绝非什么“向客户负责”。就像杭州中院在我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五洋债”欺诈案中判决的那样,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在大公国际《2015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已提示五洋建设控股子公司出售投资性房产事项的情况下,未见律所对该重大合同及所涉重大资产变化事项关注核查,对不动产权属尽职调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占比较高的重大资产减少情况对五洋建设偿债能力带来的法律风险。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在一些法律从业者看来,谁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就要向谁负责,即使其说的或做的是错的,也要尽力的掩盖,美其名曰是“向客户负责”,甚至自我开脱是为了留住客户、揽住案源的无奈之举,而忘了《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的社会责任及具体到社会信托资金运行中的社会公众信赖利益。锦天城的《告客户书》,处处彰显出其对客户的挽留和服务之意,并喊出了“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唯独缺少了应该体现法律至上的“合法”二字,看来,是教训不够深刻啊! 往期文章:禁止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理一理基本的常识和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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